早兩天看了TVB的新聞透視,提及了立法會正審議版權修訂條例,即是知識產權條例。
把所有轉載傳播,"惡搞"二次創作等等都成了非法之事。
全世界聞名的的POP ART大師Andy Warhol,不就是靠這一些出身嗎? 他得到了所有人的認同,卻為香港政府所定罪。
其實,這跟廿三條有什麼分別 ? 另一個角度,另一個形式吧! 不容許創作,言論自由也不行。 在這個資訊流通的世界,我們被禁止,流,通,資,訊。
我都真係要移民去 阿 努 阿 圖 啦 ! 這條法律,真是令人 Lost in Translation........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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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如果真是立法了,我相信我因為這一篇文章,會被TVB同Andy Warhol 告................我也想見Andy Warhol ! 但 他 死 了 !!!! 請出招!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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